為提高城市精細化管理水平,以有序的市容環境迎接自治區成立70周年大慶,根據《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呼和浩特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開展市區戶外廣告設施和廢品收購站綜合整治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圍:新華東街、新華大街、新華西街、二環路周邊、城市快速路周邊、成吉思汗東街、成吉思汗大街、成吉思汗西街、小黑河兩岸、各出城口周邊等重要城市景觀節點及其他相關區域設置的獨立支撐式大型戶外廣告、樓頂廣告、墻體廣告、霓虹燈廣告、招牌廣告、燈箱廣告、電子顯示屏廣告等戶外廣告設施以及城市快速路沿線周邊和二環路以內的廢品收購站。
二、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7日內,整治范圍內未經批準設置、超出批準期限,或者雖在批準期限內但不符合城市管理規范要求的廣告設施,由廣告業主和使用者自行拆除;廢品收購站由經營者自行搬遷。逾期未拆除或搬遷的,依法進行拆除。
三、市城管執法局與市四區人民政府負責綜合整治工作,戶外廣告業主和使用者、廢品收購站經營者應當對綜合整治工作給予配合。
四、強化執法保障和輿論宣傳力度。公安、城管執法等部門要發揮執法保障作用,積極協調社會各界和各級新聞媒體,支持綜合整治工作。加強輿論宣傳,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創造良好的執法和社會輿論環境,有力保障整治工作順利推進。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ZG-2016-22號。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