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左旗、武川縣、新城區、回民區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
為全面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中發〔2015〕12號),切實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進一步保護林草生態資源,加快打造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構筑北疆萬里綠色長城,市人民政府決定在內蒙古大青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呼和浩特轄區內進一步加強禁牧工作?,F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的方針,堅持以人為本、生態優先、依法治理、全面禁牧,將禁牧與生態移民、扶貧異地搬遷等工作有機結合起來,切實解決保護區內偷牧、隨意放牧問題,形成人人參與保護生態環境的良好氛圍。
二、基本原則
(一)政府領導,部門實施。保護區內禁牧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相關旗縣區人民政府統籌領導,具體工作由相關旗縣區林業和草原部門負責實施。旗縣區、鄉鎮兩級人民政府要明確工作責任,細化工作任務,按照全覆蓋、無死角原則劃分責任區,明確責任人。
(二)積極穩妥,依法推進。禁牧工作要嚴格依法實施,按照法律手段和法律程序處置。相關旗縣區人民政府要科學合理制定實施方案,分類指導,分步推進。
三、主要目標
到2020年,在內蒙古自治區大青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呼和浩特轄區范圍內實現全面禁牧,各類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得到有效恢復,山體綠化成果得到進一步鞏固。保護區內生態系統得到進一步改善,保護區內養殖戶生產方式進一步轉變,增收渠道進一步拓寬,收入水平穩步提高,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處。
四、退牧禁牧工作
(一)禁牧區域
內蒙古自治區大青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呼和浩特轄區范圍內實行全面禁牧。
(二)退牧完成時間及要求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一個月后施行,到2019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保護區的退牧工作。保護區的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內不再新建和保留任何養殖生產設施,不再有人工飼養食草本和木本植物的牲畜或對生態植被造成破壞的牲畜。
(三)禁牧方式
1.堅持依法禁牧,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大青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呼和浩特市封山育林管理辦法》等法律條例及規章。保護區管理機構和相關旗縣區在執法巡護中要堅持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對偷牧、放牧的責任人要依法加大行政治安處罰力度,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市有關部門要依法履行禁牧監管責任,按照各自的職責對保護區內禁牧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形成合力,確保禁牧工作取得實效。
2.相關旗縣區要加強專業禁牧執法隊伍建設,并列入當地行政綜合執法隊伍管理體制,理順管理體制機制,明確職責職能和執法區域,扭轉多部門執法的現象,避免重處罰、輕教育引導、職責不清、越權執法、亂罰款等問題的發生。
五、產業扶持
(一)全面普及舍飼養畜。對于因禁牧政策退出放牧,有意愿繼續從事養殖業的禁牧區戶籍居民,要做好在保護區外舍飼圈養引導工作,因地制宜幫助養殖戶引進、繁育優良品種。
(二)加強草產業扶持力度。鼓勵養殖戶在保護區以外有計劃地種植苜蓿草等優質牧草,積極推動飼草產業發展,保障舍飼養畜的飼草料供應。
(三)加強經濟林產業扶持力度。鼓勵位于保護區內的養殖戶及農戶有計劃地開展經濟林建設,地方政府可以在資金、信貸、苗木等方面給予支持。
六、禁牧獎補
為保障保護區范圍內居民生產生活不受禁牧政策影響,相關旗縣區人民政府對禁牧涉及的對象,在后續制定的政策中,一定要結合生態移民、產業扶持等工作統籌考慮。市政府每年對工作突出成效顯著的旗縣區給予資金獎勵,由地方政府統籌用于森林草原生態保護建設和經濟林及草牧業發展。
七、組織機構
為切實抓好保護區內禁牧工作,決定成立呼和浩特市大青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禁牧工作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名單如下:
組 長: 黃繼剛 市委常委、副市長
成 員: 李文閣 市委宣傳部副部長
王 斌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東 升 市生態環境局局長
陳向東 市扶貧開發辦公室主任
趙永富 市水務局局長
劉月平 市農牧局局長
魏紅軍 市林業和草原局局長
呂 霸 內蒙古自治區大青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呼和浩特分局局長
趙英杰 市財政局局長
巖 林 市自然資源局局長
趙萬忠 市公安局副局長
李浩書 土左旗旗長
靳春亮 武川縣縣長
范志忠 新城區區長
云瑞鵬 回民區區長
呼和浩特市大青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禁牧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主任由魏紅軍同志兼任,辦公室副主任由呂霸同志兼任。辦公室具體負責領導小組的會議組織、工作安排、情況匯總、督促檢查等日常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相關旗縣區人民政府要成立相應領導小組,盡快制定本地區實施方案并抓緊實施。要按照市大青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禁牧工作領導小組要求定期研究、精心部署保護區內禁牧及農牧民安置工作。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和分管負責同志分別是保護區禁牧工作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要把禁牧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統籌協調推進本地區禁牧工作,加強督促檢查。市有關部門要做好協助配合工作,各司其職,與各旗縣區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強督促檢查。相關旗縣區人民政府要建立禁牧督查制度,定期聽取工作匯報,檢查各項措施落實情況。要及時發現和解決出現的問題,每季度向市領導小組報告工作進展。要建立長效監督機制,對鄉鎮黨委、政府制定具體考核辦法,落實具體責任人,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市領導小組將不定期對各地禁牧工作進行督查,對不能按時完成退牧任務、在保護區內仍存在放牧現象的地區,市領導小組將在全市范圍內通報批評并責令整改,對整改不到位、推諉塞責的地區負責人從嚴追究責任。
(三)營造良好氛圍。全市各級新聞媒體要對保護區禁牧工作開展廣泛宣傳,重點對舍飼圈養典型戶進行宣傳報道,對散養放牧、毀壞植被并造成生態環境退化的行為要公開曝光,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監督、教育和引導作用,營造禁牧的良好輿論氛圍。
九、其他事宜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一個月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ZG—201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