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相關委、辦、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呼和浩特市公共建筑節能改造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呼和浩特市公共建筑節能改造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落實《呼和浩特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點城市建設實施方案》,加強和規范全市公共機構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建設項目管理,提高全市公共機構既有建筑能源利用率,依據《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共機構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是指對不符合建筑節能標準要求,造成既有建筑能耗高、設備效率低的建筑圍護結構、用能設備以及系統進行改造或更新,達到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目的;不包括對既有建筑的裝修和改擴建。
第三條 公共機構應當對既有建筑的圍護結構、建筑用能監測與控制系統改造、配電照明系統改造、供暖系統改造、空調系統改造、可再生能源應用改造、節水改造等方面,按照國家建筑節能標準和規范,進行節能改造。
第四條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組織開展公共機構既有建筑能耗調查統計、評價分析、建筑能耗定額標準制定等工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組織工程項目的驗收工作;市金融辦負責協調銀監部門,制定能效提升改造項目的融資支持政策、綠色信貸機制、創新相關金融產品和服務等工作;市財政局負責組織管理合同能源管理支付工作,并制定節能效益支付實施細則等工作。
第五條 公共機構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應嚴格遵循項目管理程序。項目管理程序包括制定節能改造方案、委托專家論證、設計施工圖文件、施工圖審查、建設實施、竣工驗收、效果評價等階段。
第六條 公共機構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要統籌兼顧節能改造效果和投資成本,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
第七條 公共機構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平均節能率不低于15%,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實施的節能改造項目比例不低于40%。
第八條 公共機構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選用的節能服務公司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以節能、設計、改造、運營等節能服務為主營業務;
(二)具有較強的融資能力;
(三)經營狀況和信用記錄良好,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四)擁有匹配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項目順利實施和穩定運行的能力。
第九條 公共機構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維持原建筑使用功能。實施節能改造的既有公共建筑應當實現能耗監測和計量,并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
第十條 公共機構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前,應委托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節能診斷,對擬改造建筑的能耗狀況以及節能潛力作出評價并出具報告,按照建筑節能標準制定合理的節能改造方案,方案中必須明確節能改造的目的、范圍、要求、節能量化指標和投資回收周期。
第十一條 公共機構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投資費用不應包含涉及結構安全加固或改造,建筑內部防火等與節能改造無關的投資,應包括在節能改造造成破壞的裝修恢復費用當中。
第十二條 公共機構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建設,必須嚴格按照設計方案組織實施,使用單位不得更改設計標準。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注冊執業人員,應當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監理。
第十四條 公共機構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嚴格按照節能改造設計方案施工,實施中應當采用節能環保材料、節能設備和節能產品。
第十五條 公共機構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嚴格按照管理程序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公共機構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完成后,由實施單位提出驗收申請,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組織對工程項目進行檢查驗收,形成驗收合格報告并備案。驗收不合格的,按照驗收意見進行整改后,重新組織驗收。
第十七條 公共機構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建設項目驗收后,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按規定程序組織具備資質的監測機構對能源利用效率進行測評和標識。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ZG-2019-1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