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和林格爾新區管委會:
??????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呼和浩特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事中事后監管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制定加強本行業審批事項事中事后監管的相關制度。
呼和浩特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
事中事后監管辦法
(試行)
?????? 第一條 為加強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事中事后監管,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改進行政管理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治區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字〔2019〕43號)和《呼和浩特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呼政發〔2019〕29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對工程建設項目實施監管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稱“監管機構”),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行政相對人”)從事工程建設項目依申請審批活動實施監管,適用本辦法。
?????? 第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事中事后監管按照“誰主管誰監管,審批監管分離,審批監管信息共享”原則實施,即審批機構依據業務主管部門的政策開展審批工作,監管機構依據審批結果落實監管要求,審批與監管既各自獨立又緊密聯系。
?????? 第四條 本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審管分離的事項,監管機構應負責事中事后監管,并依據上級主管部門的制度制定審批與監管相互分離又緊密聯動的監管辦法。
審批與監管沒有完全分離的,監管機構內部應當分離行政審批辦理權和監管權,分別由不同內設機構行使。建立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中事后監管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不履行監管義務、監管不力的,對監管對象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應當嚴肅追究監管責任。
?????? 第五條 監管機構實施工程建設項目行政審批事中事后監管,應當遵循“合法合理、程序規范、高效便民、公開透明”原則,應當正確把握履行監管職責與服務發展的關系,既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嚴格監管,防止監管缺位,又要避免過度監管、不當監管和違法監管,防止監管錯位、越位。
?????? 第六條 監管機構應當建立工程建設項目日常監管、風險監測、行業自律、信用約束和群眾參與相結合的事中事后監管體系,發揮行政執法、行業監督、技術監管和社會監督的綜合效應,實行全過程監管。
?????? 第七條 監管機構應當以日常監管信息、良好行為信息、不良行為信息、信用評價信息等為基礎,建立健全誠信檔案,并定期依據監管對象的誠信情況、日常經營活動情況、違法情況等,將監管對象分為不同類別,建立相應的激勵機制、預警機制、懲戒機制等。應當將日常監管信息通過互聯網實現信息共享,供有關行政機關備查。
?????? 第八條 監管機構全面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根據行政相對人從事行政審批事項活動情況確定檢查頻次。對誠信度高的行政相對人,可減少檢查頻次;對確定為重點監督對象的行政相對人,應當根據情況適當增加檢查頻次。
?????? 第九條 監管機構對行政相對人應當實施動態監管。依照重點監管和普遍監管相結合原則,對本監管機構監管范圍內的重點工程、重點領域及生產資料,進行重點監管,加強風險監測。同時,根據監管內容,運用數字化、信息化手段,實時采集和監控行政相對人的信息及情況,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 第十條 監管機構監督檢查結果應告知行政相對人,并通報其他相關機構。應當建立監督檢查結論處理規范,制定并公布監督檢查結論處理的規則和標準。發現行政相對人已經不具備從事行政審批事項活動的條件,尚能整改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不能整改的,或者整改時限屆滿仍未改正的,應當做出檢查不合格的結論;發現屬于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做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并書面決定告知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機關。
?????? 第十一條 對行政相對人未經行政審批而擅自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活動的行為,監管機構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 第十二條 監管機構應加強協調配合,共享監管信息,實施綜合監管,規范監管標準、程序、原則和目標等。完善事中事后監管影響評估制度,實施監管工作風險管理,提高監管效能。
?????? 第十三條 監管機構要結合工作實際,明晰市、區兩級審批監管權限,防止多頭監管、重復處罰。
?????? 第十四條 監管機構應當明確受理投訴舉報的工作機構、人員,完善受理接訪機制,規范登記受理、依法檢查、結果反饋等流程,并保護投訴人、舉報人合法權益,不得透露其各類信息。監管機構應當暢通群眾參與渠道,發揮新聞媒體作用,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監督。
?????? 第十五條 監管機構對行政相對人從事行政審批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行政相對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行政相對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和相關責任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相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由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十七條 監管機構應當加強行政審批監管能力建設,強化培訓,提高監管隊伍政治素質、業務能力和執法水平,健全依法履職的保障機制。
???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ZG-2019-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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