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
為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范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按照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第713號令)《內蒙古自治區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監督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91號)的規定,經各部門申報、審核篩選,編制形成《2020年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計劃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并就做好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關于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一)決策承辦單位要及時制定工作方案,組織起草決策草案,并按照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的規定,依法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初審、本部門相關會議審議通過后,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行政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規定的通知》(呼政辦字〔2020〕26號)規定的提交材料要求上報市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相關程序的,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二)各決策承辦單位要將決策履行程序通過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開,接受監督。
(三)各決策承辦單位要收集整理決策全過程的檔案資料,在市人民政府作出決策后30日內,將決策檔案一式兩份整理完畢, 一份自行留存,一份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二、關于行政規范性文件事項
(一)各承辦單位要抓緊研究起草,確保起草進度和文件質量,按時完成工作任務。在起草過程中,要嚴格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行政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規定的通知》(呼政辦字〔2020〕26號)規定的提交材料要求,根據文件內容嚴格履行相關制定程序。對未列入計劃的,除特殊情況外,不得以市人民政府或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
(二)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不包括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廳需要市人民政府配套出臺的文件和市委、市政府(含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聯合印發的文件。
(三)承辦單位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審核把關,發揚“短實新”文風,從嚴控制文件篇幅,切實增強文件的合法性、針對性和實效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將進一步加強對所報送各類文件的審核把關,嚴控發文數量,對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一律不發。對屬于部門職權范圍內的文件一律以部門名義或者部門聯合印發,不得以市人民政府或者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對未履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制發程序、報送材料不完整不規范的,一律作退文處理,并對退文情況較多的單位適時予以通報。
(四)在實施過程中需要調整計劃的,承辦單位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作出說明,市政府辦公室將適時對本計劃執行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2020年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計劃
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
一、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計劃
1.編制《呼和浩特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承辦單位:市發改委)。
2.編制《呼和浩特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中長期規劃(2020—2025年)》(承辦單位:市自然資源局)。
3.修改《呼和浩特市奶業發展扶持政策(試行)》(承辦單位:市農牧局)。
二、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
1.制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呼和浩特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承辦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2.制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提高2020年社會救助標準的通知》(承辦單位:市民政局)。
3.制定《呼和浩特市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辦法》(承辦單位:市國資委)。
4.制定《呼和浩特市高品位特色商業步行街建設指導意見》、《呼和浩特市促進夜間經濟發展指導意見》、《呼和浩特市推動品牌連鎖便利店發展指導意見(2020-2022年)》(承辦單位:市商務局)。
5.修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承辦單位:市交通運輸局)。
6.制定《呼和浩特市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實施意見(試行)》(承辦單位:市交通運輸局)。
7.修改《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資項目暫行管理辦法》(承辦單位:市發改委)。
8.修改《呼和浩特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承辦單位:市自然資源局)。
9.提出制定《呼和浩特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承辦單位: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
10.修改《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進一步推動科技創新構建區域創新中心的實施意見(試行)》(承辦單位:市科技局)。
11.制定《呼和浩特市蔬菜產業高質量發展扶持政策》(承辦單位:市農牧局)。
12.制定《呼和浩特市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指導意見》(承辦單位:市農牧局)。
13.制定《呼和浩特市社會資本投入國土綠化政策措施》(承辦單位:市林草局)。
14.制定《呼和浩特市推動數字產業發展促進信息消費升級的實施意見》(承辦單位:市工信局)。
15.修改《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呼和浩特市綠色礦山建設工作方案的通知》(承辦單位:市自然資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