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屬各單位、機關各科室:
現將《呼和浩特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呼和浩特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2年9月1日
(此件主動公開)
呼和浩特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保障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根據《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包括:
(一)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重要階段性工作計劃以及其他具有基礎性、戰略性、全局性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二)審議決定貫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意見和措施,處理重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違法案件等方面的有關重大事項;
(三)制定涉及群眾切實利益、重大公共利益的政策文件和群眾關心并需要迫切解決的現實問題的具體措施;
(四)審定本單位財務管理、固定資產管理及制定本單位關于重大工程、重大活動和大額度資金支出安排意見等方面的有關重大事項;
(五)需審議決定的本單位其他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決策承辦單位(科室)可以根據本條第三款的規定,結合職責權限和本地實際,確定決策事項目錄、標準,經局黨組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
第三條?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第四條?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原則。
第五條?局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重大行政決策相關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
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科室(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科室)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擬訂和履行相關決策程序等工作。
第六條?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范圍或者應當在出臺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重大行政決策工作進行監督,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決策啟動
第八條?對各方面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后,報請局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是否啟動決策程序:
(一)市人民政府提出要求或者局領導提出建議的,由局辦公室交有關單位(科室)研究論證;
(二)機關科室、局屬單位提出建議的,由提出建議的單位或科室按照有關規定研究論證;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建議的,由局辦公室交有關單位(科室)研究論證;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書面建議的,由局辦公室交有關單位(科室)研究論證。
第九條?我局實行重大行政決策年度目錄管理制度。
局辦公室應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局屬單位、機關科室征集下一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局屬單位、機關科室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由本單位、本科室承擔論證任務的事項和結合部門職責和年度重點工作,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事項。
第十條?局屬單位、機關科室在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事項時應當提交事項情況說明,說明包括下列內容:
(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名稱;
(二)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來源、背景、依據;
(三)重大行政決策擬設定的主要制度、擬取得的社會效果等分析研判情況;
(四)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
第十一條?局辦公室審核匯總后編制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目錄草案,報局主要領導審定。在審核匯總過程中,應當征求決策事項涉及的決策局分管領導的意見。
第十二條?啟動決策程序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納入年度目錄。除依法不得公開的事項外,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由局辦公室每年3月底前向社會公布。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年度目錄應當明確事項名稱、承辦單位、法定程序、辦理時限等內容。決策事項需要兩個以上單位(科室)承辦的,應當明確牽頭的決策承辦單位(科室)。
第十三條?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年度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因工作實際需要調整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由決策承辦單位(科室)提出調整建議,局主要領導批準后由局辦公室公布。
第十四條?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年度目錄公布后,決策承辦單位(科室)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要求和目錄確定的完成時限倒排工序,及時制訂工作方案,報局辦公室備案。
第十五條?決策承辦單位(科室)可以自行起草決策草案,也可以委托有關專家或者專業機構起草決策草案。
第十六條?決策承辦單位(科室)應當在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充分協商協調的基礎上,擬訂決策草案。
決策承辦單位(科室)應當全面梳理與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使決策草案合法合規、與有關政策相銜接。
決策承辦單位(科室)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
有關方面對決策事項存在較大分歧的,決策承辦單位(科室)可以提出兩個以上方案,并對各方案的利弊進行分析,提出傾向性意見。
第十七條?決策事項涉及我局所屬單位、旗縣區人社部門等單位的職責,或者與其關系緊密的,決策承辦單位(科室)應當與其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向決策機關說明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單位的意見,決策承辦單位(科室)的意見、理由和依據。
第三章 公眾參與
第十八條?決策承辦單位(科室)應當采取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多種方式。
第十九條?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科室)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科室)可以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專家訪談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第二十條?決策承辦單位(科室)采取民意調查方式聽取意見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進行。
民意調查可以通過網絡、電話、當面問詢等方式進行。民意調查的內容應當用詞簡潔、明確易懂。
第二十一條?根據決策事項內容和需要,應當廣泛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有關基層組織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科室)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三條?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可以召開聽證會。法律、法規、規章對召開聽證會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允許旁聽和新聞報道,但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決策承辦單位(科室)或者組織聽證會的其他單位應當提前30日公布舉行聽證會的公告和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聽證會時間、地點;
(二)聽證內容;
(三)聽證會參加人名額和產生辦法;
(四)聽證會報名方法和聯系方式;
(五)其他有關事項。
需要遴選聽證參加人的,決策承辦單位(科室)或者組織聽證會的其他單位應當提前公布聽證參加人遴選辦法,公平公開組織遴選,保證相關各方都有代表參加聽證會。聽證參加人名單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
聽證會材料應當于召開聽證會七日前送達聽證參加人。
第二十五條?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公開舉行:
(一)決策承辦單位(科室)介紹決策草案、依據和有關情況;
(二)聽證參加人陳述意見,進行詢問、質證和辯論,必要時可以由決策承辦單位(科室)或者有關專家進行解釋說明;
(三)聽證參加人確認聽證會記錄并簽字。
聽證參加人另行書面提出決策草案的,應當說明依據和理由。
第二十六條?聽證會組織單位應當根據聽證會記錄制作聽證報告,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專家論證
第二十七條?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科室)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決策承辦單位(科室)組織專家論證,可以采取論證會、書面咨詢、委托咨詢論證等方式。
第二十八條?選擇專家、專業機構參與論證,應當堅持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專業機構,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專業機構。
第二十九條?決策承辦單位(科室)應當根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性質、內容、復雜程度、時間要求等實際情況,給予專家、專業機構一般不少于七個工作日的研究時間。
第三十條?參加重大行政決策論證的專家、專業機構應當獨立開展論證工作,有查閱相關檔案資料、列席相關會議、參加相關調研活動等權利,依法履行保密義務,并對提出的論證意見負責。
第三十一條?可以根據需要建立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沒有建立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的,可以使用上級行政機關的專家庫。
第五章 風險評估
第三十二條?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生態環境、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科室)或者負責風險評估工作的其他單位應當組織評估決策草案的風險可控性。
按照有關規定已對有關風險進行評價、評估的,不作重復評估。
開展風險評估,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
風險評估可以結合公眾參與、專家論證等工作同步組織。
第三十三條?開展風險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評估工作方案。評估工作方案應當明確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與內容、評估標準、評估步驟與方法等;
(二)開展風險調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公示、輿情跟蹤、會商分析、座談咨詢、問卷調查、實地調研等方式,就決策事項聽取公眾意見,了解決策事項的實施可能對經濟社會發展產生的影響;
(三)進行風險識別。在匯總分析各方面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運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對決策實施的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確定風險可控程度;
(四)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第三十四條?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事項和評估過程;
(二)各方面意見及其采納情況;
(三)決策可能引發的社會穩定、生態環境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風險點;
(四)風險評估結論;
(五)風險防范措施以及處置預案。
第三十五條?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認為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認為風險不可控的,在采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后,可以作出決策。
第六章 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六條?決策承辦單位(科室)依法履行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程序后,應當由局政策法規科或者聘請的法律顧問、公職律師進行合法性初審,審核通過的經承辦單位(科室)審議后,提請局長辦公會議作出決策。
決策承辦單位(科室)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報送請示或者報告;
(二)決策草案及說明(基本情況、必要性及可行性和履行法定程序情況說明);
(三)征求相關單位意見以及公眾參與材料。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提交聽證報告。涉及企業利益的應當包括征求企業、行業協會意見材料;
(四)履行專家論證程序的,同時報送專家論證報告;
(五)履行風險評估程序的,同時報送風險評估報告等有關材料;
(六)重大行政決策內容涉及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營活動的,應當提交公平競爭審查材料;
(七)決策承辦單位(科室)出具的合法性初審材料;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等依據。
第三十七條?決策草案提交局長辦公會議討論前,應當由負責局政策法規科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第三十八條?局政策法規科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程序和內容一并審查,決策承辦單位(科室)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政策法規科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補充。
第三十九條?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七個工作日。
第四十條?局政策法規科按照下列規定對決策草案提出審查意見:
(一)符合法定權限、程序合法、內容合法的,同意提交局長辦公會議討論;
(二)部分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不一致的,建議決策承辦單位(科室)依法作出調整后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三)應當履行而未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核、聽證或者公平競爭審查等程序的,建議退回決策承辦單位(科室),補充履行相關程序或者出具不履行相關程序的說明后再送請合法性審查;
(四)超越法定權限或者主要內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建議不提交會議討論。
第四十一條?局政策法規科在審查過程中,應當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與決策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第四十二條?局政策法規科應當及時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并對合法性審查意見負責。
決策承辦單位(科室)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決策草案進行必要的調整或者補充。
第七章 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
第四十三條?決策草案提交局長辦公會議討論,除應當包含本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政策法規科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第四十四條?決策草案應當經局長辦公會議討論。局主要領導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可以作出通過、原則通過、修改后再次討論、不予通過等決定。
集體討論決定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第四十五條?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委請示報告。
第四十六條?局辦公室應當通過局門戶網站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發行的報紙、政務新媒體等途徑及時公布重大行政決策。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局政策法規科應當自重大行政決策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通過內蒙古自治區法治政府建設智能化一體平臺向上一級決策機關備案。
第四十八條?局辦公室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由有關單位將履行決策程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
第四十九條?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后,決策承辦單位(科室)應當將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資料按照“一策一檔”要求一式兩份進行立卷歸檔,一份報局辦公室備案,一份自行留存。
第五十條?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包括決策啟動、調查研究、草案擬訂、研究修改和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程序以及決策公布、解讀的完整過程。
記錄工作應當貫穿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始終堅持真實、準確、系統、全面地反映決策事項客觀情況,并與決策事項工作進度同步部署、同時實施,確保記錄工作的及時性、連貫性、完整性、高效性。
第五十一條?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記錄主要采取收集、整理、制作、保管等方式將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以文字、圖表、音像等表現形式并通過書面資料、電子數據等載體進行固定和留存,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第五十二條?重大行政決策歸檔材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決策啟動程序材料。
(二)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
(三)決策內容的法律和政策依據。
(四)征求有關單位意見的采納情況和不采納理由說明及有關單位復函。
(五)按照有關要求履行公眾參與、聽證、專家咨詢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序的資料,公眾參與反饋意見匯總和處理情況說明。
(六)合法性審核意見。
(七)集體討論決定的相關材料。
(八)決策的正式印發、公布、解讀文本。
(九)檔案管理法律政策文件規定和責任單位認為需要歸檔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檔案材料應當統籌開展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的安全保密工作,根據其載體屬性進行存儲和保管,采取有效措施嚴防信息篡改、丟失、外泄,確保實體安全和信息安全。
涉密重大行政決策檔案進行數字化、涉密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第八章 決策執行和調整
第五十四條?局辦公室應請示局領導明確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工作的單位(科室)。
決策執行單位(科室)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全面、及時、正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并向局領導和辦公室報告決策執行情況,不得拒不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
第五十五條?局辦公室應當建立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督促催辦。
第五十六條 決策執行單位(科室)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向局領導和辦公室報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決策執行單位(科室)提出意見建議。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行單位(科室)可以組織決策后評估,并確定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
(一)決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二)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
(四)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條?開展決策后評估,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單位除外。
開展決策后評估,應當注重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估。
第五十九條?承擔決策后評估工作的單位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進行認真研究,向決策執行單位(科室)、相關行業性組織和決策實施的相對人充分了解情況,運用文件資料審閱、個別訪談、座談會、問卷調查、網絡媒體等方式采集決策實施信息。
第六十條?承擔決策后評估工作的單位應當在完成評估工作后,及時向決策承辦單位(科室)提交決策后評估報告。決策后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過程和方式;
(二)決策執行的基本情況;
(三)社會公眾和決策利益相關主體的評價意見;
(四)決策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原因;
(五)評估結果。
第六十一條?決策后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六十二條?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執行中出現本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情況緊急的,局主要領導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決策承辦單位(科室)或者承擔決策有關工作的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履行決策程序或者履行決策程序時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由局黨組和機關紀委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十四條?決策執行單位(科室)拒不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或者對執行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瞞報、謊報或者漏報的,由局黨組和機關紀委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十五條?承擔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違反職業道德和本規定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評估資格、承擔相應責任,并由決策承辦單位(科室)依法提請有關部門將其行為納入失信記錄。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關于印發〈呼和浩特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通知》(呼人社辦發〔2019〕2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