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持續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達不到《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三、第四階段)》(GB20891-2014)中第三階段(國Ⅲ)排放標準,或超過《非道路移動柴油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類煙度限值的非道路移動柴油工程機械、農業機械、林業機械、材料裝卸機械、工業鉆探設備、發電機組、機場地勤等設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機、裝載機、推土機、壓路機、瀝青攤鋪機、叉車、非公路用卡車等。
二、禁止使用區域包括,主城區:東至科爾沁快速路、北至北二環快速路、西至西二環快速路、南至南二環快速路、云中路、濱河南路、銀河南街合圍的區域;土默特左旗:察素齊鎮行政區域;托克托縣:雙河鎮行政區域;和林格爾縣:城關鎮行政區域、和林格爾乳業開發區建成區;清水河縣:城關鎮行政區域;武川縣:可可以力更鎮行政區域;經濟技術開發區:沙爾沁工業園區;和林格爾新區:云谷片區控規控制范圍內。
三、違反本通告規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生態環境部門依法予以處罰,交通、住建、城管執法、農牧、水務、市場監管等部門給予配合。
四、重污染天氣期間,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人應當按照自治區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20年版)的通知》(內政辦發〔2020〕13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19修訂版)〉的通知》(呼政辦發〔2019〕34號)的相關規定執行應急管理措施。
五、執行應急、搶險、救災等特殊任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六、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或者其他承擔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相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予以處罰。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原《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呼政發〔2018〕43號)同時廢止。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