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林格爾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事業單位:
經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2025年第26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對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相關內容進行修改,修改內容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呼政發〔2012〕61號)
第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 從2025年1月1日起,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退休年齡和最低繳費年限標準,統一按照國家出臺的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相關政策執行”。
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的補充通知》(呼政發〔2014〕35號)
(一)第三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從2025年1月1日起,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退休年齡和最低繳費年限標準,統一按照國家出臺的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相關政策執行”。
(二)第三條第四項改為第五項,同時將“月補貼標準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一次性繳費補貼總額除以139”的表述修改為“月補貼標準按照國家出臺的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政策規定的計發月數計算”。
(三)第三條第五項改為第六項。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