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
第??26??號
《呼和浩特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辦法》已經2025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賀海東
2025年12月15日
呼和浩特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和管理,營造安全有序、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建成區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利用建(構)筑物、場地、設施以及交通工具等,以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展示牌、實物造型等為載體,向戶外公共空間發布商業性或公益性廣告的設施。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是指一邊邊長4米以上(含4m)或者單面面積10平方米以上(含10㎡)的戶外廣告設施。
第四條??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安全有序、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五條??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市轄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和管理工作。市轄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違法行為。
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財政、公安、氣象、消防救援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市轄區城市管理部門指導下,做好本轄區戶外廣告設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鼓勵使用可循環材料和開展高耗能材料節能提升改造。
戶外廣告設施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健康,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七條??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自然資源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轄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實施方案。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應當與城市風貌、格局和區域功能、道路特點相適應,符合消防和建筑安全、城市容貌等標準規定,明確允許、限制或者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區域、位置以及其他管理要求。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實施方案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位置、數量、規格、類型等具體要求。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在國家機關、中小學校及幼兒園、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的建筑控制地帶設置的;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各類地下光纖、架空線及其他生命線工程安全保護范圍內,消防通道和消防場地內設置的;
(三)占用城市綠地、遮擋綠化景觀的;
(四)利用交通標志、交通信號燈、道路隔離欄等交通安全設施設置的;
(五)利用危房設置,或設置后可能危及建(構)筑物和設施安全的;
(六)妨礙人行道、盲道、消防設施等公共設施的使用,損害公共利益,影響市容市貌或者他人生產生活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以及不符合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向市轄區城市管理部門申請。
市轄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組織現場勘察,并在二十日內作出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的有效文件;
(三)戶外廣告設施的正立面圖、安全結構圖、彩色效果圖以及設置位置的地形圖;
(四)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設計機構出具的結構設計圖以及施工組織方案說明書。設置大型電子顯示裝置的結構設計圖還應當包含具備感知功能的安全預警系統;
(五)設置場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
(六)戶外廣告設施施工、運行安全承諾書;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對符合規定的,準予許可并核發《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證》;不符合規定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利用公共場所、市政公用設施等公共資源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有償取得設置權,所得收益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照許可的用途、地點、位置、形式、規格、期限、設計圖、效果圖實施,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許可申請設立的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證應當載明戶外廣告位置、形式、規格、期限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證。
第十三條??戶外廣告設施(含電子顯示屏)的設置期限不超過五年。
設置期限屆滿需延續的,設置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辦理機關申請。
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公益活動或者舉行各類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活動,需設置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應向市轄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申請許可,并于活動結束后兩日內自行拆除。
第十四條??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應當保護戶外廣告設施的整潔、完好,及時維護、更新,并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有燈光照明設施的廣告牌、霓虹燈等設施,應當在規定時段內閉啟燈光照明設施,并保持功能完好,不斷亮、不殘損。
以電子顯示屏形式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依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技術規范,控制亮度、音量和使用時間,避免對周圍環境造成光污染和噪聲污染。
設置聯網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網絡安全管理要求,設置人應當加強網絡安全管理,及時檢查設施網絡連接安全情況。
閱報欄應當每日更新報紙,公益宣傳欄(牌)應當定期更新內容。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設置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拆除:
(一)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期限屆滿或者申請延續未獲批準的,應當自設置許可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拆除;
(二)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間內許可被撤銷或撤回,戶外廣告設施應當自被撤銷或撤回之日起十日內拆除;
(三)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不再設置的,設置人應當自行拆除,并恢復原狀。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間,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書面通知設置人拆除,并按照相關規定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六條??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批準設置期內閑置的,不得有礙市容觀瞻,并鼓勵設置人自行發布公益廣告。
第十七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維護要求或擅自變更設置方案的,應當書面責令設置人限期改正。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在禁止設置區域內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違反第九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處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擅自變更許可的用途、地點、位置、形式、規格、期限、色彩等內容設置,影響市容市貌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城市管理部門或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戶外廣告設施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侮辱、毆打城市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或者拒絕、阻撓其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市屬旗縣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和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原2007年7月1日施行的《呼和浩特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