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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政策早知道】第一百一十六期:《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的遺屬待遇的標準是什么?
發布時間:2025-12-29 09:57?
來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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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明確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包括在職人員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合稱遺屬待遇。遺屬待遇為一次性待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從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的遺屬待遇的標準是什么?
(一)喪葬補助金的標準,按照參保人員死亡時省、直轄市或自治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倍計算
(二)撫恤金的標準按以下辦法確定:
1、對于在職人員,即未退休的參保人員以死亡時內蒙古自治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的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確定發放月數。
繳費年限不滿5年的,發放月數為3個月,其遺屬待遇標準不得超過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之和;
繳費年限滿5年不滿10年的,發放月數為6個月;
繳費年限10年不超過15年(含15年)的,發放月數為9個月;
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繳費1年,發放月數增加1個月。繳費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計算,發放月數最高為24個月。
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計繳費年限不足5年的,其遺屬待遇標準不得超過其個人繳費之和。
2、對于退休人員,以死亡時本省、直轄市或自治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在職時的繳費年限確定最高發放月數,計算方法與在職人員相同,但每領取1年基本養老金減少1個月,發放月數最低為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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