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培訓機構、考試點:
現將《呼和浩特市安全生產考試理論考試監考員和特種作業實操考評員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你們嚴格遵照執行。
呼和浩特市應急管理局
2025年12月4日
呼和浩特市安全生產考試理論考試監考員和特種作業實操考評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市安全生產考核工作,根據《安全生產考試機構和考試點管理規定》(應急〔2025〕41號)和《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的通知》(內應急字〔2025〕26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及考試機構組織的全市范圍內應急管理領域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以及特種作業人員等“三項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考試,上述“三項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考試不包括礦山企業類人員。
本辦法所稱理論考試監考員(以下簡稱監考員),是指受應急管理部門或考試機構委派,負責“三項崗位”人員理論考試過程中維護考場秩序,監督考生行為,確保考試公平公正進行的工作人員。
本辦法所稱特種作業安全技術實操考評員(以下簡稱考評員),是指在規定工種范圍內,按照統一的標準規范和評分辦法,對參加特種作業實操考試人員進行考核、評審的人員。
第三條 監考員由市縣兩級應急管理部門從事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的工作人員或者考試點工作人員擔任。考評員由考試點、中高等職業院校及企業具有5年以上實際操作經驗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擔任。
第四條 全市監考員和考評員管理遵循公開選聘、統一管理、考培分離、統籌使用的原則。
第二章 基本條件和主要職責
第五條 監考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紀守法、堅持原則、秉公辦事;
(二)具有良好的語言表達和溝通能力;
(三)掌握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試、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試等有關要求,具備必要的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
第六條 考評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紀守法、堅持原則、秉公辦事;
(二)具有良好的語言表達和溝通能力;
(三)身體狀況能夠勝任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實際操作考評工作,年齡不超過66周歲;
(四)取得過與所考評操作項目相對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具有5年及以上相應操作項目工作經歷,熟練掌握相應操作項目的實際操作技能;
(五)具備以下三項條件之一: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具有職業院校或者技工院校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具有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證書或者高級工及以上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六)掌握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實際操作考試有關要求與考評標準,具有獨立的考核評分能力。能夠科學評判考生實際操作水平、具備必要的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
第七條 監考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當次考試的考務工作全面負責,組織協調本考場考試監考工作,指導考試點選派考場服務人員等;
(二)負責組織指導考場布置及設備配置,檢查監控和錄像設備并保證正常運行;
(三)負責核查考生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有關證件;
(四)負責維護考場秩序,按規定宣布考試紀律和考生須知,對考生進行考風考紀教育;
(五)監督考生按規定考試,制止和處理考試違規違紀行為;
(六)發現異常情況或突發事件,及時組織處理并按規定向有關單位報告;
(七)考試結束后,按規定核對上傳有關資料,報告考試情況。
第八條 考評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考評員是特種作業實操考試考風考紀的責任主體,必須服從考評工作安排,履行獨立考試評分職責,對考評結果負責;
(二)實操考試前應熟悉考場情況和應急預案,對考試場地、設施設備及器材等進行查驗,協助考試點考務人員做好考務工作;
(三)對考生實際操作過程進行全程監督,及時發現和制止可能傷害考生的違章操作行為,發現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時應立即中止實操考試;
(四)嚴格按照考核程序、方法、評分標準等規定,獨立對考生進行考核評分,按要求現場填寫實操考試評分表并簽名;
(五)對考評現場發生的考生違紀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勸告、警告、終止考核或宣布成績無效處理,并及時向考試機構(考試點)負責人報告;
(六)嚴格遵守考試紀律和規定,涉及保密事項的應當履行保密職責;
(七)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三章 監考員和考評員管理
第九條 監考員和考評員由市級應急管理部門進行統一管理,符合第五條、第六條基本條件的相關人員通過個人申報、業務科室審核、局行政例會審定、市應急管理局網站公示、簽訂聘用合同后錄入呼和浩特市安全生產培訓考試系統,實施動態管理。公示期內如果對審定結果和公示結果有異議的,需實名書面向市應急管理部門提出,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核實。
監考員和考評員聘用期為3年。聘用期屆滿前3個月自愿繼續從事安全生產考試工作的監考員和考評員應按照前款規定,重新履行聘用程序,符合條件的給予續聘。因個人原因不能繼續從事安全生產考試工作的,應當在聘用期屆滿前1個月向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按規定將其移出安全生產培訓考試系統。
第十條 監考員和考評員由考試機構在呼和浩特市安全生產培訓考試系統中隨機抽取。每場理論考試應有2名及以上監考員同時監考,特種作業實操考試每個操作項目應至少有1名及以上考評員考評,可以根據考試人數適當調整考評員數量。
第十一條 每名考評員最多承擔2個作業類別,每個作業類別3個操作項目的考評工作。
第十二條 監考員和考評員實行回避制度,不得承擔由本人所屬單位職工或有近親屬及利害關系人參加的監考和考評任務。?
第十三條 按照“誰使用、誰付費”的原則,監考員和考評員在執行考試機構委派的考試任務時,由應急管理部門或考試點按照相應標準支付勞務費。監考員費用參照相關行業技術類人員考試標準執行,考評員費用參照《呼和浩特市應急管理局應急管理專家管理辦法(2025年第二版)》(呼應急〔2025〕65號)執行。
第十四條 監考員和考評員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主動接受應急管理部門的監督考核;
(二)服從應急管理部門或考試機構(考試點)的工作安排;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級應急管理部門給予解除聘用并移出安全生產培訓考試系統的處理:
1.一個年度內累計3次無正當理由不服從應急管理部門或考試機構(考試點)工作安排的;
2.應急管理部門或考試機構(考試點)在審查中發現考生存在違規行為監考員和考評員未及時制止的;
3.考評員未嚴格按照考評標準、設備標準等規定進行考評的;
4.未經批準擅自改變考試開始時間、結束時間或者考試場地的;
5.參與或包庇作弊行為,截留、竊取、因重大過失遺失考試試卷,泄露考題或答案,擅自更改考生成績的;
6.利用考試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7.其他嚴重違規違紀行為。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上級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