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資基金
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 索 引 號 | 11501000115201320201320/2025-00019 | 主題分類 | 財政 |
|---|---|---|---|
| 發文機構 | 市政府辦公室 | 文 號 | |
| 成文日期 | 2025-04-02 | 公文時效 | 有效 |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林新區(各開發區、工業園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企業、事業單位:
現將《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暫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日????
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基金運作,服務首府“六大產業集群”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政府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5〕1號)、《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國令第762號)和《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內政辦發〔2024〕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基金,是指市政府通過財政預算直接出資、以資本金形式注資國有企業出資,以及委托國有企業出資等方式,新發起或參股設立母基金、存量基金轉承建立基金體系,多方位撬動社會資本支持我市“六大產業集群”和科技創新的政府股權投資基金。
第三條?政府投資基金堅持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緊扣“六大產業集群”補鏈、固鏈、延鏈、強鏈,建立“1只引導基金+8只產業母基金(專項基金)+3只功能母基金”的政府投資基金體系,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專業化原則規范運作,支持呼和浩特市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加快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
第二章? 基金架構
第四條 按照功能定位和投向,設立引導基金,市財政部門負責統籌安排財政資金,由政府注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及相關資質條件的國有企業作為出資主體。引導基金發起(或參股)設立綠色農畜產品加工、現代裝備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醫藥、信息技術、文旅融合、顛覆性技術等8只產業母基金(專項基金),以及重大產業項目投資并購、工業園區高質量發展和創業投資3只功能母基金。通過“母基金+子基金+直投”的運作模式(創業投資基金原則上采用直投方式),打造“1+11+N”政府投資基金集群。
第五條?政府投資基金主要服務于國家、自治區重大戰略部署,圍繞持續做大做強首府優勢特色產業集群,支持創新創業和科技成果加速轉化開展基金運作。
(一)產業母基金(專項基金)緊扣國家產業政策導向,重點聚焦“六大產業集群”優化提升和耦合成鏈,主要圍繞綠色算力、人工智能、低空經濟、商業航天、生物醫藥、高端裝備、綠色農畜產品加工等優勢產業及戰略性新興產業開展布局。
(二)功能母基金中,“重大產業項目投資并購基金”重點聚焦“六大產業集群”鏈主企業,按照“準確定位行業、聚焦關鍵技術”的原則,支持鏈主企業整合產業鏈上下游資源,形成協同效應;“工業園區高質量發展基金”重點聚焦完善園區基礎配套體系,全面提升園區承載能力,推動產業加速集聚;“創業投資基金”支持民營科技型企業、小微企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投早、投小、投長期、投硬科技。
(三)直投資金包括產業母基金直投和創業投資基金直投。產業母基金直投主要聚焦成長期、擴張期和成熟期企業,支持重點產業集群補鏈、固鏈、延鏈、強鏈項目。創業投資基金直投主要聚焦初創期、早期、成長期企業,重點支持創新創業大賽獲獎項目、具有完全自主知識產權的高端科技項目、具有產業鏈協同創新效應的企業或項目。
第三章? 管理機制
第六條?建立政府投資基金協調工作組(以下簡稱“工作組”),負責統籌協調推進政府投資基金發展工作,審定基金管理、考核評價等辦法。
第七條?工作組辦公室設在市委金融辦、市財政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制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考評相關辦法細則,按年度開展考核評價;負責推動建立政府投資基金體系,指導產業集群專班和行業主管部門組建母基金。完成工作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市財政部門負責統籌安排財政資金,履行政府出資人職責。負責政府投資基金的預算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和信息統計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對基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開展重點績效評價。牽頭組織開展引導基金、母子基金的考核評價,并在基金終止時監督資產清算。
第九條?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產業集群專班和行業主管部門基金設立進行研判和審查,按要求履行向上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查或備案程序,批復母基金設立。負責做好政府投資基金信用建設和信用信息登記,加強對基金投向的指導評價。
第十條?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對政府投資基金體系的運行進行日常監測和通報,負責加強與自治區金融監管部門溝通協調,推動基金規范運營。
第十一條?市政府注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及相關資質條件的國有企業作為出資主體,履行引導基金出資管理職責,以出資額為限行使出資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貫徹落實工作組決定,會同產業集群專班和行業主管部門遴選母基金管理機構,履行對各母基金的投資決策程序。遴選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機構,審核創業投資基金的投資決策事項。做好政府投資基金的自評工作,配合市財政部門做好績效評估,根據相關規定,按季度、年度向工作組報告基金投資運作、資產負債及投資損益等情況,遇重大事項及時報告。
第十二條?產業集群專班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開展行業分析研究,建立項目儲備庫,牽頭對接國家大基金和自治區產業基金,豐富出資主體。制定母基金組建方案,按程序報審后組建母基金,遴選母基金管理機構。督促母基金管理機構按照基金章程或協議約定事項做好基金募投管退全流程工作,確保基金高效運營,每年末對母基金進行績效自評,按季度、年度向引導基金出資管理機構報送基金運行情況,遇重大事項及時向工作組報告。
第十三條?母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制定母基金年度投資計劃,開展母基金投資運營管理(含直投項目)、退出與清算。按產業細分領域設立或增資若干子基金(含單一項目子基金),負責遴選子基金管理機構,對擬出資子基金開展盡職調查、合作談判、簽訂子基金協議(或章程),監督子基金投向。負責對子基金及直投項目年度自評,定期向產業集群專班和行業主管部門、引導基金出資管理機構報送基金運行情況、考核評價情況,遇重大事項及時報告。
第十四條 子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制定子基金年度投資計劃,開展子基金投資運營管理、退出與清算。對投資項目開展盡職調查、合作談判、簽訂投資協議,履行子基金投后管理。負責對子基金及直投項目年度自評,定期向母基金管理機構報送子基金運行情況、考核評價情況,遇重大事項及時報告。
第十五條 基金托管銀行由基金設立部門按照市政府相關辦法公開遴選確定,主要負責托管資金安全保管、基金管理機構發出的投資指令執行、資金托管報告出具等工作。
第四章?? 基金設立與出資
第十六條 按照“引導基金—母基金—子基金”的架構,形成股權投資集群。引導基金不注冊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產業(功能)母基金和子基金按規定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改委、財政部有關系統備案,并定期填報信息。
第十七條?通過新設或整合的方式,設立8只產業母基金(專項基金)、3只功能母基金。其中,市農牧部門負責組建“綠色農畜產品加工產業基金”;市工信部門負責組建“現代裝備產業基金”和“新材料產業基金”,負責指導運營“工業園區高質量發展基金”;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建“新能源產業基金”;市科技部門負責組建“生物醫藥產業基金”,指導運營“顛覆性技術基金”;市大數據管理部門負責組建“信息技術產業基金”;市文旅部門負責組建“文旅融合基金”;市投資促進部門負責組建“重大產業項目投資并購基金”;引導基金出資管理機構同時負責組建“創業投資基金”。
第十八條?基金出資遵循“資金跟著項目走,成熟一個投資一個”原則,避免資金閑置沉淀。母子基金出資均采取認繳制,根據基金投資進度,按約定比例進行實繳。引導基金可動態調整對各支母基金的出資額度,優先支持募投進度快、撬動社會資本比例高、支持產業效果好的基金組建。
第十九條?母子基金實際投資額合計對引導基金出資至少放大1倍以上。自治區、市、旗縣區(開發區)三級政府投資基金投資合計原則上不超過項目投資總額的50%,三級政府投資基金及國有企業投資合計原則上不超過項目投資總額的75%。
第二十條?母子基金管理機構原則上采取市場化方式遴選確定,應符合《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有關要求。原則上基金管理機構在擬設基金中的認繳出資比例不低于該基金認繳規模的1%。
第二十一條?鼓勵母子基金及管理機構在呼和浩特市內注冊登記。基金存續期原則上不超過10年。子基金到期日原則上不晚于母基金到期日。
第五章 基金投資
第二十二條?產業母基金(專項基金)及功能母基金應按各自定位分類開展投資,投資于主投領域的比例不低于基金投資額的60%。
第二十三條?母基金對子基金的實際出資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募集規模的30%。子基金原則上以直投項目方式進行投資,控制基金層級,防止多層嵌套,影響政策目標實現。
第二十四條?母子基金對單個企業的投資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總值的20%(單一項目子基金除外)。母子基金投資原則上不超過被投資企業總股本的50%,且不作為單一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對于種子期、初創期的科創企業投資占股比例可適當放寬。
第二十五條?產業母子基金直投優先支持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
(一)在我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實行獨立核算,符合國家統計、稅收征管、信用管理等規定,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500萬元。
(二)屬于我市重點培育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從事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生產、服務或從事商業模式創新的科技企業。
(三)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研人員占職工總數10%以上的科技型企業。
(四)被投企業近兩年審計后營業收入不低于3000萬元/年,且均為正增長;若被投企業為在本地新注冊的子公司,則其控股股東需同樣滿足此要求。
(五)本輪次融資前已經獲得股權投資機構不低于2000萬元(含)股權投資,且已完成工商變更。
第二十六條?創業投資基金原則上投資單個企業的投資額度不超過500萬元。優先支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項目:
(一)市級及以上創新創業大賽的獲獎項目或優勝項目。
(二)全國性行業賽事的獲獎項目或優勝項目。
(三)優秀大學生創業項目,包括海外留學生、碩士、博士研究生以及優秀本科畢業生的創業項目。
(四)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端科技人才,包括但不限于“兩院”院士、行業領軍人才、海外高層次人才、優秀大中型企業高管等人員的創業項目。
(五)具有職務科技成果的高校科研院所、院(校)地合作共建協同創新平臺副高及以上科研人員的創業項目。
(六)其他擁有自主創新能力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能力,解決重點關鍵領域“卡脖子”難題的項目。
第二十七條?政府投資基金投資在呼和浩特市域范圍內的實際資金不得低于基金實繳資金的80%。對呼和浩特市域范圍內企業(項目)的投資是指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基金對注冊地為我市企業的投資,在基金完全退出前未遷出我市。
(二)基金對外地企業投資,并將投資企業遷入我市且實際經營的;或被我市注冊企業收購(僅限于控股型收購或收購并表)的;或被投資企業實現的銷售或利潤約定通過我市范圍內企業統一結算的。
(三)基金對外地企業投資,通過該項目投資,將其企業總部、區域總部、納稅主體、生產基地、研發基地落戶我市,或在我市成立子公司(實繳資本不低于基金投資額)等。
(四)基金管理機構或屬于同一實際控制人的管理公司在管的且未設定對我市返投任務的其他基金,其新增對我市企業的直接投資額或新增投資外地企業且符合前述情形的。
(五)根據具體基金支持領域需要,以上4項可按照企業能級適當加權認定返投金額。具體由各子基金協議約定。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母子基金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內控體系,忠實守信、勤勉盡職。母基金原則上不干預子基金的具體管理運作。
第二十九條?母基金(子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基金投資決策的核心機構,由投資決策委員和觀察員組成,其中投資決策委員由基金各出資人、基金管理機構組成,必要時邀請外部專業投資顧問提供決策建議。母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觀察員由產業集群專班和行業主管部門派出代表擔任,子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觀察員由母基金管理機構委派人員擔任,觀察員對投資區域、投資領域、投資項目、投資金額、持股比例及履行協議(章程)等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進行監督。
第三十條?母基金投資期管理費計提基數為已投未退的投資金額(不包含成立子基金出資金額),費率不高于1%。子基金管理費按照市場化原則協商確定,原則上不超過母基金管理費標準,需在子基金協議(章程)中明確約定。退出期管理費計提基數為已投未退的投資金額,費率比例減半收取。基金延長期不收取管理費。
第三十一條?各基金應當委托具備托管資質的銀行進行托管,簽訂資金托管協議。托管銀行應嚴格履行資金托管責任,負責資產保管、賬戶管理、資金撥付和結算等日常工作,并對投資活動實施動態監管,確保托管資金安全。一旦發現資金異常流動,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暫停支付,并向基金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十二條?各基金存續期間,未經引導基金出資管理機構同意,母基金管理機構及管理機構核心人員原則上不得更換。未經母基金管理機構同意,子基金管理機構及管理機構核心人員原則上不得更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機構應當重組或更換:
(一)管理機構解散、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的。
(二)管理機構喪失管理能力或者嚴重損害基金投資者利益,經持有基金三分之二以上權益的投資者同意或者按照基金章程或協議約定的程序決定的。
(三)按照基金章程或協議約定的程序決定,或經持有基金三分之二以上權益的投資者要求管理機構重組或更換的。
(四)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約定管理機構重組或更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政府投資基金應引導社會資本投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支持相關產業和領域發展,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明股實債等變相增加政府債務的行為。
(二)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三)投資公開交易類股票(以并購重組為目的除外)、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五)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七)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八)投資國家政策明令禁止的領域和行業。
(九)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三十四條 政府投資基金按年度進行考核評價,重點考核基金杠桿撬動、扶持產業發展、支持科技創新等內容。以整體表現作為績效評價依據,不評價單一項目投資損失。考核結果運用于出資調整、基金管理費支付等方面。具體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基金退出
第三十五條 基金各出資人應當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在基金協議(章程)中明確約定收益分配或虧損負擔方式,引導基金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第三十六條 為提高政府出資使用效率,引導基金在有受讓人的情況下可隨時轉讓母基金份額。自引導基金投入后3年內轉讓的,轉讓價格可按照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與股權轉讓時不低于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的收益之和確定;超過3年的,引導基金與社會出資人同股同權,按照市場化原則轉讓。
第三十七條?財政部門應當與其他出資人在投資基金章程中約定,有下述情況之一時,引導基金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從母基金提前退出:
(一)基金章程或協議簽署后超過1年,母基金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或增資手續的。
(二)引導基金出資撥付母基金賬戶1年以上,母基金未開展投資的。
(三)母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導向的。
(四)母基金管理機構發生實質性變化且未經相關基金權利機構審議通過的,包括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管理該基金的核心人員發生變化。
(五)母基金管理機構、其他出資人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監管部門處罰的。
(六)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協議約定情形的。
第三十八條 政府投資基金協議(章程)中應明確約定門檻收益率和超額收益讓利。
第三十九條 母基金(或子基金)到期清算時,在收回全部投資本金,且投資于我市注冊企業的資金超過引導基金出資返投比例、滿足門檻收益率的基礎上,引導基金出資對應超額收益向母基金(或子基金)進行讓渡。具體讓利條件由引導基金出資管理機構與基金管理機構參考基金整體收益、產業培育、項目落地等因素協商確定,在基金協議(章程)中予以明確。
第八章?? 風險控制和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各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要求審慎經營,建立健全并嚴格遵守資金募集管理、投資者適當性、信息披露、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業務規則和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條?引導基金出資管理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回購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擔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損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會資本方承諾最低收益,不得對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權投資方式額外附加條款變相舉債。
第四十二條?各基金根據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及實際投資進度分期分批實繳出資,除爭取中央、自治區財政資金外,不得先于其他出資人出資。
第四十三條 建立投資損失容忍和盡職免責機制。根據產業發展成熟程度對基金確定不同的投資損失容忍度,原則上不對單個項目、單支子基金及單個年度的虧損基金負面評價。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良好氛圍,鼓勵建立以盡職合規責任豁免為核心的容錯機制,完善免責認定標準和流程。具體盡職免責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政府投資基金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審計。對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基金或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揮霍浪費基金出資等違法違規行為,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工作組辦公室組織實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來源: 市政府辦公室
呼和浩特市紀委監委舉報電話:(0471)12388-2 網上舉報:neimeng.12388.gov.cn 郵編:010010 接訴即辦(投訴熱線):0471-12345
| 索 引 號 | 11501000115201320201320/2025-00019 | ||
|---|---|---|---|
| 主題分類 | 財政 | ||
| 發文機構 | 市政府辦公室 | ||
| 文 號 | |||
| 成文日期 | 2025-04-02 | ||
| 公文時效 | 有效 | ||
| 索 引 號 | 11501000115201320201320/2025-00019 | 主題分類 | 財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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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構 | 市政府辦公室 | 文 號 | |
| 成文日期 | 2025-04-02 | 公文時效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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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日????
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基金運作,服務首府“六大產業集群”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政府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5〕1號)、《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國令第762號)和《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內政辦發〔2024〕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基金,是指市政府通過財政預算直接出資、以資本金形式注資國有企業出資,以及委托國有企業出資等方式,新發起或參股設立母基金、存量基金轉承建立基金體系,多方位撬動社會資本支持我市“六大產業集群”和科技創新的政府股權投資基金。
第三條?政府投資基金堅持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緊扣“六大產業集群”補鏈、固鏈、延鏈、強鏈,建立“1只引導基金+8只產業母基金(專項基金)+3只功能母基金”的政府投資基金體系,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專業化原則規范運作,支持呼和浩特市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加快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
第二章? 基金架構
第四條 按照功能定位和投向,設立引導基金,市財政部門負責統籌安排財政資金,由政府注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及相關資質條件的國有企業作為出資主體。引導基金發起(或參股)設立綠色農畜產品加工、現代裝備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醫藥、信息技術、文旅融合、顛覆性技術等8只產業母基金(專項基金),以及重大產業項目投資并購、工業園區高質量發展和創業投資3只功能母基金。通過“母基金+子基金+直投”的運作模式(創業投資基金原則上采用直投方式),打造“1+11+N”政府投資基金集群。
第五條?政府投資基金主要服務于國家、自治區重大戰略部署,圍繞持續做大做強首府優勢特色產業集群,支持創新創業和科技成果加速轉化開展基金運作。
(一)產業母基金(專項基金)緊扣國家產業政策導向,重點聚焦“六大產業集群”優化提升和耦合成鏈,主要圍繞綠色算力、人工智能、低空經濟、商業航天、生物醫藥、高端裝備、綠色農畜產品加工等優勢產業及戰略性新興產業開展布局。
(二)功能母基金中,“重大產業項目投資并購基金”重點聚焦“六大產業集群”鏈主企業,按照“準確定位行業、聚焦關鍵技術”的原則,支持鏈主企業整合產業鏈上下游資源,形成協同效應;“工業園區高質量發展基金”重點聚焦完善園區基礎配套體系,全面提升園區承載能力,推動產業加速集聚;“創業投資基金”支持民營科技型企業、小微企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投早、投小、投長期、投硬科技。
(三)直投資金包括產業母基金直投和創業投資基金直投。產業母基金直投主要聚焦成長期、擴張期和成熟期企業,支持重點產業集群補鏈、固鏈、延鏈、強鏈項目。創業投資基金直投主要聚焦初創期、早期、成長期企業,重點支持創新創業大賽獲獎項目、具有完全自主知識產權的高端科技項目、具有產業鏈協同創新效應的企業或項目。
第三章? 管理機制
第六條?建立政府投資基金協調工作組(以下簡稱“工作組”),負責統籌協調推進政府投資基金發展工作,審定基金管理、考核評價等辦法。
第七條?工作組辦公室設在市委金融辦、市財政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制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考評相關辦法細則,按年度開展考核評價;負責推動建立政府投資基金體系,指導產業集群專班和行業主管部門組建母基金。完成工作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市財政部門負責統籌安排財政資金,履行政府出資人職責。負責政府投資基金的預算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和信息統計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對基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開展重點績效評價。牽頭組織開展引導基金、母子基金的考核評價,并在基金終止時監督資產清算。
第九條?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產業集群專班和行業主管部門基金設立進行研判和審查,按要求履行向上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查或備案程序,批復母基金設立。負責做好政府投資基金信用建設和信用信息登記,加強對基金投向的指導評價。
第十條?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對政府投資基金體系的運行進行日常監測和通報,負責加強與自治區金融監管部門溝通協調,推動基金規范運營。
第十一條?市政府注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及相關資質條件的國有企業作為出資主體,履行引導基金出資管理職責,以出資額為限行使出資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貫徹落實工作組決定,會同產業集群專班和行業主管部門遴選母基金管理機構,履行對各母基金的投資決策程序。遴選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機構,審核創業投資基金的投資決策事項。做好政府投資基金的自評工作,配合市財政部門做好績效評估,根據相關規定,按季度、年度向工作組報告基金投資運作、資產負債及投資損益等情況,遇重大事項及時報告。
第十二條?產業集群專班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開展行業分析研究,建立項目儲備庫,牽頭對接國家大基金和自治區產業基金,豐富出資主體。制定母基金組建方案,按程序報審后組建母基金,遴選母基金管理機構。督促母基金管理機構按照基金章程或協議約定事項做好基金募投管退全流程工作,確保基金高效運營,每年末對母基金進行績效自評,按季度、年度向引導基金出資管理機構報送基金運行情況,遇重大事項及時向工作組報告。
第十三條?母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制定母基金年度投資計劃,開展母基金投資運營管理(含直投項目)、退出與清算。按產業細分領域設立或增資若干子基金(含單一項目子基金),負責遴選子基金管理機構,對擬出資子基金開展盡職調查、合作談判、簽訂子基金協議(或章程),監督子基金投向。負責對子基金及直投項目年度自評,定期向產業集群專班和行業主管部門、引導基金出資管理機構報送基金運行情況、考核評價情況,遇重大事項及時報告。
第十四條 子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制定子基金年度投資計劃,開展子基金投資運營管理、退出與清算。對投資項目開展盡職調查、合作談判、簽訂投資協議,履行子基金投后管理。負責對子基金及直投項目年度自評,定期向母基金管理機構報送子基金運行情況、考核評價情況,遇重大事項及時報告。
第十五條 基金托管銀行由基金設立部門按照市政府相關辦法公開遴選確定,主要負責托管資金安全保管、基金管理機構發出的投資指令執行、資金托管報告出具等工作。
第四章?? 基金設立與出資
第十六條 按照“引導基金—母基金—子基金”的架構,形成股權投資集群。引導基金不注冊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產業(功能)母基金和子基金按規定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改委、財政部有關系統備案,并定期填報信息。
第十七條?通過新設或整合的方式,設立8只產業母基金(專項基金)、3只功能母基金。其中,市農牧部門負責組建“綠色農畜產品加工產業基金”;市工信部門負責組建“現代裝備產業基金”和“新材料產業基金”,負責指導運營“工業園區高質量發展基金”;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建“新能源產業基金”;市科技部門負責組建“生物醫藥產業基金”,指導運營“顛覆性技術基金”;市大數據管理部門負責組建“信息技術產業基金”;市文旅部門負責組建“文旅融合基金”;市投資促進部門負責組建“重大產業項目投資并購基金”;引導基金出資管理機構同時負責組建“創業投資基金”。
第十八條?基金出資遵循“資金跟著項目走,成熟一個投資一個”原則,避免資金閑置沉淀。母子基金出資均采取認繳制,根據基金投資進度,按約定比例進行實繳。引導基金可動態調整對各支母基金的出資額度,優先支持募投進度快、撬動社會資本比例高、支持產業效果好的基金組建。
第十九條?母子基金實際投資額合計對引導基金出資至少放大1倍以上。自治區、市、旗縣區(開發區)三級政府投資基金投資合計原則上不超過項目投資總額的50%,三級政府投資基金及國有企業投資合計原則上不超過項目投資總額的75%。
第二十條?母子基金管理機構原則上采取市場化方式遴選確定,應符合《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有關要求。原則上基金管理機構在擬設基金中的認繳出資比例不低于該基金認繳規模的1%。
第二十一條?鼓勵母子基金及管理機構在呼和浩特市內注冊登記。基金存續期原則上不超過10年。子基金到期日原則上不晚于母基金到期日。
第五章 基金投資
第二十二條?產業母基金(專項基金)及功能母基金應按各自定位分類開展投資,投資于主投領域的比例不低于基金投資額的60%。
第二十三條?母基金對子基金的實際出資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募集規模的30%。子基金原則上以直投項目方式進行投資,控制基金層級,防止多層嵌套,影響政策目標實現。
第二十四條?母子基金對單個企業的投資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總值的20%(單一項目子基金除外)。母子基金投資原則上不超過被投資企業總股本的50%,且不作為單一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對于種子期、初創期的科創企業投資占股比例可適當放寬。
第二十五條?產業母子基金直投優先支持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
(一)在我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實行獨立核算,符合國家統計、稅收征管、信用管理等規定,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500萬元。
(二)屬于我市重點培育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從事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生產、服務或從事商業模式創新的科技企業。
(三)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研人員占職工總數10%以上的科技型企業。
(四)被投企業近兩年審計后營業收入不低于3000萬元/年,且均為正增長;若被投企業為在本地新注冊的子公司,則其控股股東需同樣滿足此要求。
(五)本輪次融資前已經獲得股權投資機構不低于2000萬元(含)股權投資,且已完成工商變更。
第二十六條?創業投資基金原則上投資單個企業的投資額度不超過500萬元。優先支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項目:
(一)市級及以上創新創業大賽的獲獎項目或優勝項目。
(二)全國性行業賽事的獲獎項目或優勝項目。
(三)優秀大學生創業項目,包括海外留學生、碩士、博士研究生以及優秀本科畢業生的創業項目。
(四)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端科技人才,包括但不限于“兩院”院士、行業領軍人才、海外高層次人才、優秀大中型企業高管等人員的創業項目。
(五)具有職務科技成果的高校科研院所、院(校)地合作共建協同創新平臺副高及以上科研人員的創業項目。
(六)其他擁有自主創新能力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能力,解決重點關鍵領域“卡脖子”難題的項目。
第二十七條?政府投資基金投資在呼和浩特市域范圍內的實際資金不得低于基金實繳資金的80%。對呼和浩特市域范圍內企業(項目)的投資是指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基金對注冊地為我市企業的投資,在基金完全退出前未遷出我市。
(二)基金對外地企業投資,并將投資企業遷入我市且實際經營的;或被我市注冊企業收購(僅限于控股型收購或收購并表)的;或被投資企業實現的銷售或利潤約定通過我市范圍內企業統一結算的。
(三)基金對外地企業投資,通過該項目投資,將其企業總部、區域總部、納稅主體、生產基地、研發基地落戶我市,或在我市成立子公司(實繳資本不低于基金投資額)等。
(四)基金管理機構或屬于同一實際控制人的管理公司在管的且未設定對我市返投任務的其他基金,其新增對我市企業的直接投資額或新增投資外地企業且符合前述情形的。
(五)根據具體基金支持領域需要,以上4項可按照企業能級適當加權認定返投金額。具體由各子基金協議約定。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母子基金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內控體系,忠實守信、勤勉盡職。母基金原則上不干預子基金的具體管理運作。
第二十九條?母基金(子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基金投資決策的核心機構,由投資決策委員和觀察員組成,其中投資決策委員由基金各出資人、基金管理機構組成,必要時邀請外部專業投資顧問提供決策建議。母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觀察員由產業集群專班和行業主管部門派出代表擔任,子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觀察員由母基金管理機構委派人員擔任,觀察員對投資區域、投資領域、投資項目、投資金額、持股比例及履行協議(章程)等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進行監督。
第三十條?母基金投資期管理費計提基數為已投未退的投資金額(不包含成立子基金出資金額),費率不高于1%。子基金管理費按照市場化原則協商確定,原則上不超過母基金管理費標準,需在子基金協議(章程)中明確約定。退出期管理費計提基數為已投未退的投資金額,費率比例減半收取。基金延長期不收取管理費。
第三十一條?各基金應當委托具備托管資質的銀行進行托管,簽訂資金托管協議。托管銀行應嚴格履行資金托管責任,負責資產保管、賬戶管理、資金撥付和結算等日常工作,并對投資活動實施動態監管,確保托管資金安全。一旦發現資金異常流動,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暫停支付,并向基金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十二條?各基金存續期間,未經引導基金出資管理機構同意,母基金管理機構及管理機構核心人員原則上不得更換。未經母基金管理機構同意,子基金管理機構及管理機構核心人員原則上不得更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機構應當重組或更換:
(一)管理機構解散、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的。
(二)管理機構喪失管理能力或者嚴重損害基金投資者利益,經持有基金三分之二以上權益的投資者同意或者按照基金章程或協議約定的程序決定的。
(三)按照基金章程或協議約定的程序決定,或經持有基金三分之二以上權益的投資者要求管理機構重組或更換的。
(四)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約定管理機構重組或更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政府投資基金應引導社會資本投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支持相關產業和領域發展,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明股實債等變相增加政府債務的行為。
(二)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三)投資公開交易類股票(以并購重組為目的除外)、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五)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七)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八)投資國家政策明令禁止的領域和行業。
(九)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三十四條 政府投資基金按年度進行考核評價,重點考核基金杠桿撬動、扶持產業發展、支持科技創新等內容。以整體表現作為績效評價依據,不評價單一項目投資損失。考核結果運用于出資調整、基金管理費支付等方面。具體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基金退出
第三十五條 基金各出資人應當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在基金協議(章程)中明確約定收益分配或虧損負擔方式,引導基金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第三十六條 為提高政府出資使用效率,引導基金在有受讓人的情況下可隨時轉讓母基金份額。自引導基金投入后3年內轉讓的,轉讓價格可按照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與股權轉讓時不低于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的收益之和確定;超過3年的,引導基金與社會出資人同股同權,按照市場化原則轉讓。
第三十七條?財政部門應當與其他出資人在投資基金章程中約定,有下述情況之一時,引導基金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從母基金提前退出:
(一)基金章程或協議簽署后超過1年,母基金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或增資手續的。
(二)引導基金出資撥付母基金賬戶1年以上,母基金未開展投資的。
(三)母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導向的。
(四)母基金管理機構發生實質性變化且未經相關基金權利機構審議通過的,包括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管理該基金的核心人員發生變化。
(五)母基金管理機構、其他出資人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監管部門處罰的。
(六)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協議約定情形的。
第三十八條 政府投資基金協議(章程)中應明確約定門檻收益率和超額收益讓利。
第三十九條 母基金(或子基金)到期清算時,在收回全部投資本金,且投資于我市注冊企業的資金超過引導基金出資返投比例、滿足門檻收益率的基礎上,引導基金出資對應超額收益向母基金(或子基金)進行讓渡。具體讓利條件由引導基金出資管理機構與基金管理機構參考基金整體收益、產業培育、項目落地等因素協商確定,在基金協議(章程)中予以明確。
第八章?? 風險控制和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各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要求審慎經營,建立健全并嚴格遵守資金募集管理、投資者適當性、信息披露、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業務規則和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條?引導基金出資管理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回購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擔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損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會資本方承諾最低收益,不得對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權投資方式額外附加條款變相舉債。
第四十二條?各基金根據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及實際投資進度分期分批實繳出資,除爭取中央、自治區財政資金外,不得先于其他出資人出資。
第四十三條 建立投資損失容忍和盡職免責機制。根據產業發展成熟程度對基金確定不同的投資損失容忍度,原則上不對單個項目、單支子基金及單個年度的虧損基金負面評價。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良好氛圍,鼓勵建立以盡職合規責任豁免為核心的容錯機制,完善免責認定標準和流程。具體盡職免責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政府投資基金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審計。對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基金或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揮霍浪費基金出資等違法違規行為,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工作組辦公室組織實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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